明新科技大學學生免費住宿實施要點
94年8月3日行政會議通過
98年12月29日行政會議議通
100年12月13日行政會議議通
103年12月30日行政會議議通
105年11月1日行政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:教育部98年3月3日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辦理。
二、目的: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安心就學,配合教育部實施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劃」,特訂定學生免費住宿實施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三、本要點之相關經費由學雜費收入所提撥之獎助學金中支應。
四、實施內容:
(一) 本要點之執行單位為學生事務處住宿服務組。
(二) 本校學生凡符合資格(須出具縣、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證明,但不含村里
長證明)辦理免費住宿申請。
(三)住宿期間概依「學生宿舍輔導管理辦法」相關規定輔導。
五、實施方式:
(一)符合資格之學生檢具上述證明,應於開學二周內完成住宿申請作業(逾時不予受理),並繳交住宿費用,待學期完成服務時數後按比例退還住宿費。(住宿費由獎助學金項下支應)因家境清寒無法先行繳費者,可專案簽核暫緩繳費。
(二)住宿服務組查驗相關證明文件後繕造名冊陳校長核定後實施服務。
(三)凡經核准免費住宿之同學,需於學期內參與宿舍服務40小時,學期結束需繳回服務時數紀錄表,未完成40小時服務時數者,依服務時數比例退還住宿費用,宿舍服務之項目、時間及服務內容,由住宿服務組統籌分配並予紀錄。
(四)符合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之學生,可優先安排校內宿舍住宿,依規定繳交住宿費。
六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